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永宁县院 > 案件聚焦 > 正文
买卖干果起争执 暴力袭击处警民警 四人妨害公务被判刑
2018-06-2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18-06-29

    景某某、沈某某因干果价格与顾客发生争执,顾客报警后景某某、沈某某绝配合警察调查,并和海某某、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2018年1月25日下午,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批发市场某干果店经营人员景某某、沈某某在贩卖干果的过程中因干果的价格与顾客王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报警,永宁县公安局望远镇派出所民警金某甲、辅警沈某某、金某乙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到现场处警。处境过程中,警察要求景某某、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景某某、沈某某要求现场调查,拒绝到公安机关。警察随对二人强制传唤,景某某、沈某某反抗,双方推搡、撕扯,景某某、沈某某将金某甲、沈某某颈部抓伤,警察将景某某、沈某某制服并带至警车后,景某某同乡海某某、嫂子吴某某撕扯警察衣服,用身体阻拦警车,阻碍警察带景某某、沈某某离开,吴某某强行拉开警车车门,撕拽警车上的警察。警察增援后将被强制传唤的景某某、沈某某带回望远派出所。经鉴定,民警金某甲、辅警沈某某颈部皮肤挫伤,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月26日,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水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区将海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景某某、沈某某、海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编辑】: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